「新光優勢科技基金」於12/27合併至「新光創新科技基金」
回上一頁
(2006/12/29 09:19:00)

新光投信經理之「創新科技基金」及「優勢科技基金」合併。合併公告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金管會95 年12 月1 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54755 號函。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創新科技基金

基金經理人:鄒政杰

投資策略:本基金以 60%資金投資於半導體、通訊、航太、生化、光電等未來遠景亮麗的高科技產業。本基金根據「產品」、「技術」、「市場」、「生產管理」、「行銷策略」、「全球經營力」六項指標,掌握具創新潛力與能力的企業,為您發現台灣成長飛快的科技之星。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優勢科技基金

四、合併目的:

新光投信本次提出「創新科技基金」與「優勢科技基金」之基金合併申請,將以「優勢科技基金」為消滅基金,「創新科技基金」為存續基金,以提升投資操作空間及資金靈活運用,且在降低營運成本及人力作業考量下作基金合併,以為投資創造最佳之收益為目標,提升基金長期之操作績效。

五、預期效益:

1、維護受益人權益,創造最大的報酬

2、整合管理操作,提升企業經營管理之競爭力

3、因應投資環境轉變,提升研究品質與操作績效

六、合併基準日: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